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5〕4030号)_火狐网站-火狐体育nba-huohutiyu登录在线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5〕4030号)

来源:火狐网站    发布时间:2025-10-02 04:43:20

  你建设位于桂平市木圭镇木圭村大产屯飞天屋的锰矿洗选矿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17日,贵港市、桂平市两级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组织人员对桂平市木圭镇辖区的锰矿洗选单位做排查,对你建设位于桂平市木圭镇木圭村大产屯飞天屋的锰矿洗选矿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建设位于桂平市木圭镇木圭村大产屯飞天屋的锰矿洗选矿点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等任何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锰矿洗选矿点项目于2024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11月份建成并投产,主要建成洗选矿生产线条。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安装有:破碎机1台、粗选机1台、精选机1台、洗矿机1台;建设有3个洗矿废水沉淀池,容积共约15000立方米沉淀池,无防渗措施。工艺流程:原料锰矿泥水洗→破碎→粗选→精选→成品(锰精矿)。你没办法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投资凭证,仅罗列设备、设施投资清单,总共投资金额是211000元人民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该项目属于名录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但你没办法提供锰矿洗选矿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你建设的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存在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0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建设的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存在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4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建设的锰矿洗选矿点项目存在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1.李荣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李荣交

  2.《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李荣交

  3.《李荣交洗选矿点项目投资清单》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李荣交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3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仟肆佰柒拾玖元整(¥2479)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港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